停李照乐钧官敕
作者:李亶 后唐
(后唐明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10

    同官相殴,据法当徒。大理寺以所犯罪名,合该恩敕,虽备陈格律,而合议矜宽。但李照、乐钧等,处令佐之资,纵屠沽之行,既骂且斗,自画经宵,加以抗拒使符,执留县印,全乖事体,大紊纪纲。至于偶在敕前,合从赦限,岂可遣兹凶辈,亲我疲民?免刑已是优宏,复职实非允当。其李照、乐钧,并勒停见任,馀依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