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复字〔2024〕42420号 行政复议答复书
京公复答字〔2024〕第2020号
作者: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9日
扫描件

    人:北京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亓延军

    务:局

    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复字〔2024〕42420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现就申请人李典要求确认我局对申请人举报线索不履职违法一案答复如下: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通过向12110发送短信的方式报警,后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未处理其报警事项。经调取指挥部相关报警记录, 2024年8月14日0: 00至23:59分,北京市公安局指挥部未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为“ ”的报警短信。

    我局认为:经查,申请人通过12110报警平台发送短信的报警,我局指挥部确未收到相关报警信息,故无法对其报警事项进行下一步处置。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违法的事实不存在。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公安局 复议诉讼专用章
    2024 年 12 月 9 日



    证据材料清单(李典)

    ★ 北京市公安局 复议诉讼专用章
    提交日期:2024年12月11日


    序号 材料名称 证明目的 起始页码
    1 工作说明 证明报警人的电话号码于当日无短信报警记录 1

    关于李典报警情况的工作说明

    经核查,李典提供的“ ”电话号码于2024年8月14日无短信报警记录。

    北京市公安局指挥部
    ★ 北京市公安局指挥部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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