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港埠工程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5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5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054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港埠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疏浚工程、港域清理、水下勘查、沉船与海底物打捞及海底工程查验事项。
      二、港埠工程设施工程设计、审核、发包及施工事项。
      三、港埠工程设施养护事宜。
      四、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等事项。
      五、过港隧道管理维护等事项。
      六、其他有关处务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处设四课、一中心,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处长、副处长之设置)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二人,襄理处务。

    第六条 (编制)

      本处置课长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专员一人,正工程司七人,副工程司十二人,帮工程司十七人,工务员十六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五人,由员级以上具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训练合格人员兼任;课员八人,材料管理员一人,绘图员四人,监工员十人,助理员一人,办事员六人,书记二人,领班十五人,副领班一人,船长七人,轮机长七人,自航式挖泥长一人,自航式大副一人,自航式大管轮一人,船副四人,管轮一人,正驾驶七人,正司机八人,挖泥长二人,副驾驶四人,副司机三人,副挖泥长三人,事务员一人,泥工长一人,小船驾驶五人,水手长七人,机工长一人,电工长一人,钳工长一人,舵工长一人,副水手长七人,事务士二十三人,操作士一百零二人,各类船士四十五人。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但人事、主计、政风机构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之职称,得以个别职称之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十一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法律之规定。
      本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