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各地办事处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3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3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054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安平港分局(以下简称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设施、船舶指泊、信号指挥、船舶检丈及监理、海事评议、港区导航设施管理及港区环境卫生保护等事项。
      二、港埠业务规划与研发、资讯管理、港埠营运与收费及栈埠营运等事项。
      三、港埠工程规划、设计发包督导、机电规划设计及维修管理等事项。
      四、港区土地之运用发展、经营、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局务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分局设三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本分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分局长、副分局长之设置)

      本分局置分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六条 (编制)

      本分局置课长三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帮工程司二人,工务员二人,技士三人,课员七人,技佐一人,办事员六人,书记五人,小船驾驶一人,事务士七人,操作士二人,船士一人。

    第七条 (人事管理员掌理事项)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由高雄港务局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八条 (会计员掌理事项)

      本分局置会计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九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分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分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本分局办事细则,由本分局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