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铁道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6年12月26日(现行条文)
2017年12月26日
2018年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107年1月1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041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6月1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1 月 1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041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7 年 6 月 1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70042709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交通部为办理铁路、大众捷运与其他铁道运输系统之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等相关业务,特设铁道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铁道系统之计划研拟、运务与财务规划、技术研发交流与国际合作或输出、民间参与策划及环境保护。
      二、各铁道系统之土木、结构、轨道、建筑、景观与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规划、设计、施作及监督。
      三、各铁道系统电力、号志、电讯、车辆、基地维修设备与水电环控之规划、设计、施作及监督。
      四、各铁道系统之系统整合、契约管理、工程管理、品质管制、职业安全卫生及技术规范之研订。
      五、各铁道系统之营业、营运状况、行车运转、行车人员、客货运送、路线修建养护、机车车辆检修、安全管理、事故调查及灾害防救之监督管理。
      六、各铁道系统之用地规划、用地取得,与高速铁路、大众捷运、轻轨系统之路权管理、土地开发、经营管理、资产及处分等相关事宜。
      七、督导铁道文化资产之管理维护。
      八、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委托办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关铁道系统之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工程处之设置)

      本局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各工程处。

    第六条 (职称列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