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0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0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054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花莲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港湾疏浚工程之设计、发包及船机管理等事项。
      二、关于土木工程之设计、发包、施工、考核、维修等事项。
      三、船舶机具之修护事项。
      四、关于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港埠工程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处设二课及船舶机械修理厂,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处长、副处长之设置)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处务。

    第五条 (编制)

      本处置课长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厂长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帮工程司二人,工务员二人,课员一人,船长三人,轮机长三人,大副二人,大管轮三人,监工员二人,书记一人,正驾驶六人,正司机六人,水手长三人,挖泥长一人,领班四人,事务士二人,操作士四十三人。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六条 (人事、主计、政风事项之兼办)

      本处人事、主计、政风事项由花莲港务局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兼办。

    第七条 (职称之资位)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第八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

    第九条 (办事细则)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