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餐旅服务总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3年5月18日(现行条文)
2004年5月18日
2004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93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07331号令
有效期:民国93年(2004年)7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3 年 5 月 18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93 年 6 月 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073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7 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3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30030673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餐旅服务总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业务计划、改进、督导、考核、品质检查及成本查定。
      二、委销、签约、审核、仓储及调配。
      三、其他有关餐旅之服务。

    第三条 (二课之设置及职掌)

      本所设二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总务室之设置及职掌)

      本所设总务室,掌理文书、事务、出纳、产业、保管及其他不属各课、室之事项。

    第五条 (总经理、协理之设置及职掌)

      本所置总经理一人,承局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协理一人,襄理之。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所置课长二人,室主任一人,视察二人,专员十二人,稽查三人,课员五人,事务员一人,业务助理八人。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及职掌)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及职掌)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之设置及职掌)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车勤服务部、各分部及餐厅之设置)

      本所为办理餐旅业务,得设车勤服务部与高雄、花莲、树林分部;及台北、台中、高雄等三餐厅。

    第十一条 (车勤服务部、各分部及餐厅人员编制)

      本所车勤服务部及各餐厅各置经理一人,车勤服务部置副经理一人,各分部各置主任一人,并置专员一人,稽查一人,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三人,其中二人兼任,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兼任,业务助理九人。

    第十二条 (车勤服务部人事管理员之设置及职掌)

      本所车勤服务部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车勤服务部及各餐厅会计员之设置及职掌)

      本所车勤服务部及各餐厅各置会计员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十四条 (人员任用之法律依据)

      本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第十五条 (人员各职称之资位及官职等)

      本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铨叙审定有案之现职及依职期轮调规定调进之人事、主计、政风人员,得继续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前项人员经派充为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定之职称,其人事室及政风室主任、会计室会计主任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视察、专员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人事管理员、会计员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课员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第十六条 (办事细则)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报请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核定发布。

    第十七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