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67年7月11日(现行条文)
1978年7月11日
1978年7月21日
公布于民国67年7月21日
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2546 号令

中华民国 67 年 7 月 11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67 年 7 月 21 日公布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2546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7 条

    第一条 (立法理由)

    总统台统(一)义字第2546号令
      交通部为办理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之养护、拓建及管理等业务,设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道高速公路之养护及拓建工程事项。
      二、国道高速公路之交通管理及行车安全维护事项。
      三、国道高速公路通行车辆工程受益费之征收事项。
      四、国道高速公路路边设施之营运管理事项。
      五、国道高速公路沿线环境之整理与维护事项。
      六、国道高速公路用地、房屋与其他财物之备置、保管、运用及财务处理事项。
      七、国道高速公路之研究发展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分组办事)

      本局设五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职掌)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事务、出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局长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机关;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主任秘书一人,副总工程司二人或三人,专门委员一人或二人,主任工程司一人或二人,组长五人,副组长五人,室主任一人,督察一人或二人,秘书二人或三人,科长二十人至二十六人,正工程司十五人至十九人,副工程司十三人至十七人,稽核二人或三人,专员四人至六人,帮工程司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科员二十二人至三十人,工程员二十人至二十六人,材料管理员一人,助理工程员三人至五人,绘图员五人至七人,办事员十六人至二十二人,打卡员一人或二人,雇员十四人至二十人。
      前项组长二人,由主任工程司兼任,副组长二人,由正工程司兼任,科长六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第七条 (人事室及会计室之设置)

      本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工程处之设置)

      本局为办理国道高速公路之养护及管理,设北区、中区、南区工程处。各区工程处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课长三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五人至七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帮工程司十三人至十七人,台长三人或四人,工程员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助理工程员八人至十二人,绘图员一人或二人,督导一人至三人,课员六人至十人,材料管理员一人,办事员四人至八人,材料员二人至四人,雇员七人至十三人。
      各区工程处,各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会计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各该区工程处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收费站之设置)

      本局为办理国道高速公路工程受益费业务,得于本路适当地点设收费站。各收费站各置站长一人,副站长一人或二人,稽查员一人,机械工程员一人,电子工程员一人,站务员二人或三人,雇员一人。
      各收费站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人事助理员一人,会计员一人,会计佐理员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各收费站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十条 (本局人员之任用)

      本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人员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国道高速公路)之规定。
      前项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第十一条 (新工单位之设立)

      本局为办理国道高速公路拓建工程,必要时得设新工单位,于任务完竣时撤销之。

    第十二条 (工务段之设立)

      各区工程处为办理工程业务,得设若干工务段(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十三条 (保养场之设置)

      各区工程处为保养车辆、机具得设保养场一处,另设检修班配属于工务段;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十四条 (电台之设置)

      各区工程处为办理无线电通信,得设若干电台;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十五条 (国道高速路警察机构之设置)

      本局得依警察法之规定,商准内政部设国道高速公路警察机构。

    第十六条 (办事细则之订定)

      本局及所属各机构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七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