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栈埠管理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0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0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054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台中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栈埠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货物驳运(改)装卸、工人调配及技术指导效率统计等事项。
      二、仓位分配货物提存及签证船舶停靠码头联络等事项。
      三、机具设备、调配、管理保养及效率考核等事项。
      四、工人编组、管理、文书、庶务、出纳、保险、福利及工资核算等事项。
      五、旅客运送之服务事项。
      六、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事项。
      七、其他有关栈埠管理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处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附属机构之设置)

      本处为办理码头仓库、仓储管理、货物、货柜装卸等业务,设各等通栈(仓库)、谷仓及货柜储运场;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五条 (机具所之设置)

      本处为办理装卸机具增添、改善、保养维护业务,设机具所;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六条 (处长之设置)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七条 (编制)

      本处置课长四人,主任一人,工务员一人,课员一人,副主任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仓库管理员八人,助理员一人,办事员四人,技佐三人,领班一人,事务士八人,操作士八人。

    第八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会计员掌理事项)

      本处设会计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但人事、主计机构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之职称,得以个别职称之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十一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