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员训练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89年1月14日(现行条文)
2000年1月14日
2000年2月2日
公布于民国89年2月2日
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26930 号令
有效期:民国89年(2000年)2月4日至今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4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89 年 2 月 2 日公布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2693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员训练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员之培训、复训及在职训练事项。
      二、国内民航人才培训资料之搜集、并提供咨询及辅导事项。
      三、航空科技之各项专业训练及专案研究事项。
      四、接受委托办理国内、国外各类民航人员之训练事项。
      五、其他有关民航人员训练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第三条 (各组之设置)

      本所设教务组、培训推广组、实习组及总务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正、副所长之设置及职权)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理所务。

    第五条 (人员编制)

      本所置组长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专任教官六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组员二人至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术员四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书记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所原依雇员管理规则进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六条 (人事管理员之设置及职权)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 (会计员之设置及职权)

      本所置会计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八条 (适用职系)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办事细则)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报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第十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