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属航空站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92年5月6日(现行条文)
2003年5月6日
2003年5月28日
公布于民国92年5月28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93010号令
有效期:民国92年(2003年)5月30日至今

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6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2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9301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所属航空站掌理下列事项:
      一、航空站之经营管理事项。
      二、航空站土地、设施及装备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三、航空人员与航空器离、到场之查验管理及地面勤务安全事项。
      四、机场灾害、飞航安全事故之预防与抢救及紧急救謢事项。
      五、机场动态监控及异常事件之处理事项。
      六、机场之噪音监测、防制及其经费之分配事项。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分类)

      本局所属航空站依航线种类、飞机起降架次、客货运量等之多寡,分为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丙等航空站、丁等航空站;其设立、等级,由本局报请交通部核转行政院核定。
      前项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纪念性专属名称。

    第四条 (各航空站分组)

      特等航空站设六组;甲等航空站设五组;乙等航空站设三组;丙等航空站设二组;丁等航空站不分组,分别掌理第二条所列事项。

    第五条 (特等航空站编制)

      特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理站务;组长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主任航务员十人至十二人,工程司五人至七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副工程司四人至六人,专员七人至十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帮工程司十三人至十五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消防队长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航务员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组员二十六人至二十八人,工务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消防班长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护士三人,列士(生)级;办事员十六人至十八人,技术助理员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六条 (甲等航空站编制)

      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理站务;组长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主任航务员四人至八人,工程司三人至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副工程司三人至五人,专员三人至九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帮工程司五人至九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消防队长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航务员十人至十八人,组员十人至十八人,工务员六人至十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消防班长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护士二人,列士(生)级;办事员八人至十二人,技术助理员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至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乙等航空站编制)

      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襄理站务;组长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主任航务员二人,工程司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副工程司一人,专员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帮工程司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航务员五人至七人,组员六人至八人,工务员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消防班长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护士一人,列士(生)级;办事员二人至四人,技术助理员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丙等航空站编制)

      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组长二人,主任航务员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副工程司一人,专员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帮工程司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航务员三人至五人,组员四人至六人,工务员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消防班长一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护士一人,列士(生)级;办事员二人至四人,技术助理员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九条 (丁等航空站编制)

      丁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航务员二人至四人,组员一人,工务员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消防班长一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护士一人,列士(生)级;技术助理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条 (国际航线航空站主任之责)

      国际航线之航空站主任,对其他派驻该航空站之各类工作人员,负协调监督之责。

    第十一条 (雇员管理规则及适用期限)

      本局所属航空站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各该航空站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二条 (各航空站人事室之设置及职掌)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丙等航空站置人事管理员,由本局指派荐任组员以上人员兼任。

    第十三条 (各航空站会计室之设置及职掌)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丙等航空站置会计员,由本局指派荐任组员以上人员兼任。

    第十四条 (各航空站政风室之设置及职掌)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五条 (丁等航空站之业务督导)

      丁等航空站业务,得由本局指定之航空站督导之。

    第十六条 (各种委员会之设置)

      丙等以上各航空站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聘请各相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为委员,均为无给职;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兼之。

    第十七条 (职务适用职系)

      第五条至第九条及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医事人员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进用之。

    第十八条 (施行日)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