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5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5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5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054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以下简称本厂)掌理下列事项:
      一、设计、规划、研究及工程管制、考核等事项。
      二、工程施工、采购、验收及管理等事项。
      三、其他有关船舶机械修造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厂设二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本厂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厂长、副厂长之设置)

      本厂置厂长一人,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厂长一人,由本局或附属机构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厂务。

    第六条 (编制)

      本厂置课长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室主任一人,帮工程司四人,工务员二人,课员五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二人,由工务员或课员以上人员兼任;助理员一人,办事员一人,监工员五人,领班九人,事务士七人,操作士四十一人。

    第七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本厂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本厂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

      本厂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但人事、主计、政风机构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之职称,得以个别职称之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十一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厂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厂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

      本厂办事细则,由本厂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