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港埠工程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5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4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4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054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港埠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疏浚工程等事项。
      二、工程设计、发包及考核等事项。
      三、其他有关港埠工程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处设二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处长、副处长之设置)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三人,由本局或附属机构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处务。

    第六条 (编制)

      本处置专员一人,课长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队长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八人,副工程司十人,室主任一人,帮工程司十五人,工务员十八人,课员五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三人,由工务员或课员以上人员兼任;办事员三人,监工员十三人,领班二人,事务士十三人,操作士三十一人。

    第七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附属机构之设置)

      本处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质或地区设若干工务所;为管理水电工程,得设水电所;为办理全港区之测量业务,得设测量队;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二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三条 (办事细则)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四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