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栈埠管理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5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3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3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054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栈埠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仓位准备分配及船舶停靠码头联络等事项。
      二、货物装卸相关事项。
      三、机工具管理维修业务之督导、工程材料采购招(发)标及施工预算、决算、审核、竣验等事项。
      四、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五、其他有关栈埠管理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处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处长、副处长之设置)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三人,其中一人由本局或附属机构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处务。

    第六条 (编制)

      本处置秘书一人,课长四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八人,主任二十一人,副主任二十三人,机务副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专员十三人,帮工程司七人,工务员七人,稽查五人,课员十七人,仓库管理员七十九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劳工卫生管理师一人,劳工安全管理员一人,劳工卫生管理员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二十九人,由工务员或课员或仓库管理员以上人员兼任;助理员二人,办事员七人,仓库副管理员一百二十九人,监工员二十八人,书记二人,领班二十五人,事务士一百六十三人,操作士一百五十人。

    第七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附属机构之设置)

      本处为办理码头仓库、仓储管理、货物、货柜装卸等业务,设各等通栈(仓库)、榖仓及货柜储运场;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附属机构之设置)

      本处为办理装卸机具增添、改善、保养维护及客运服务等业务,设机具所及旅客服务所: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但人事、主计、政风机构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之职称,得以个别职称之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十三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四条 (办事细则)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