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总局材料试验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5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21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21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0994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0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21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0994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91)院台交字第 0910004320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公路总局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公路总局材料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基础地质钻探土壤及各种工程材料之试验事项。
      二、路面材料之试验及设计事项。
      三、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调查及技术研发事项。
      四、机务调配、材料供应及仪器保养管理事项。
      五、文书、档案管理、出纳及事务事项。
      六、其他有关公路工程材料试验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所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所长、副所长之设置)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

    第五条 (编制)

      本所置课长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帮工程司四人至六人、工务员六人至八人、课员二人、助理工务员四人、办事员二人、书记一人、材料试验士、司机、文书士、料务士等计十人至十四人。

    第六条 (人事管理员掌理事项)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 (会计员掌理事项)

      本所置会计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八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及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及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第九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及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条 (办事细则)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