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总局各区养护工程处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5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21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21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0993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0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21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0993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91)院台交字第 0910004320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交通部公路总局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公路总局各区养护工程处(以下简称各区工程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公路之养护工程事项。
      二、公路养护工程之设计、施工及品质检验事项。
      三、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设置事项。
      四、公路用地之取得及管理事项。
      五、公路机务及材料供应事项。
      六、公路工程及测绘等电脑化事项。
      七、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公路工程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各区工程处设五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各区工程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档案管理、出纳、庶务、研考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各区工程处之设置)

      各区工程处之等别及员额,依第七条之规定。
      各区工程处之设立、应适用之等别及其变更,由交通部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条 (处长、副处长之设置)

      各区工程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二人,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襄助处务。

    第七条 (编制)

      一等工程处置课长五人,其中四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另一人由帮工程司或课员以上人员兼任;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十二人、副工程司二十二人、专员六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由工务员或课员以上人员兼任;劳工卫生管理师一人,由工务员或课员以上人员兼任;帮工程司四十九人、工务员五十一人、课员二十二人、助理员一人、助理工务员五十六人、办事员十二人、书记九人,工务士、养路士、路灯修理士、材料试验士、机务士、操作士、司机、文书士、料务士、事务士等计五百七十二人。
      二等工程处置课长五人,其中四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另一人由帮工程司或课员以上人员兼任;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十人至十一人、副工程司十八人、专员三人至四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由工务员或课员以上人员兼任;劳工卫生管理师一人由工务员或课员以上人员兼任;帮工程司四十人、工务员四十五人、课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助理员一人、助理工务员四十八人、办事员十人、书记八人至十人、工务士、养路士、路灯修理士、材料试验士、机务士、操作士、司机、文书士、料务士、事务士等计四百四十五人至四百六十三人。
      三等工程处置课长五人,其中四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另一人由帮工程司或课员以上人员兼任、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十人、副工程司十四人、专员三人至四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由工务员或课员以上人员兼任;劳工卫生管理师一人,由工务员或课员以上人员兼任;帮工程司三十人至三十四人、工务员三十三人至三十四人、课员十七人至二十四人、助理员一人至三人、助理工务员四十二人、办事员八人、书记八人、工务士、养路士、路灯修理士、材料试验士、机料士、操作士、司机、文书士、料务士、事务士等计三百二十四人至三百七十三人。
      本通则施行前,原台湾省政府交通处公路局各区工程处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第一项至第三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八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各区工程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各区工程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

      各区工程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各区工程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通则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
      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但人事、主计、政风机构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之职称,得以个别职称之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十三条 (工务段之设置及编制)

      各区工程处为办理公路养护工程得设工务段,置段长一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副段长一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由办事员或助理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各工务段为便利养护工程施工及指挥养护工作之需要,得设监工站,置站长一人,由助理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
      各工务段为修养辖区公路,得设养路道班若干班,置领班一人,由养路士兼任。

    第十四条 (保养场之设置)

      各区工程处为保养车辆机具,得设保养场,置场长一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十五条 (工务所之设置及编制)

      各区工程处为办理路面、桥涵隧道或施工繁复之工程,得设工务所,置主任一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由办事员或助理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机械施工队,置队长一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由办事员或助理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为办理踏勘测量,得设踏勘队及测量队,各置队长一人,由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十六条 (收费管理站之设置)

      各区工程处为办理公路及桥梁之收费业务,得设收费管理站,置站长一人,由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十七条 (办事细则)

      各区工程处办事细则,由各区工程处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八条 (施行日)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