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作者:云南省议会
1922年8月
文本源自云南省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续云南通志长编》


第一条

云南省实为自治,以期造成联省国家,改组省政府。

第二条

省政府为执行全省政务之最高机关。

第三条

省政府设省长一人,为一省之最高级长官。

第四条

省长任免全省文武官吏。

第五条

省长民选之,但在省宪公布前,由现任省长继续行使职权。

第六条

省政府设下列八司:
一、内务
二、财政
三、军政
四、外交
五、交通
六、教育
七、实业
八、司法

第七条

各司设司长一名,由省长任命之。

第八条

省政府设省务会议。由省务员组织之,省务会议以省长为主席,省长有事故时,由省务员中委托一人为主席。各司司长均为省务员。

第九条

省长得于司长外任命省务员二人至六人出席省务会议。省务会议遇必要时除省务员外,其他人员经省长许可,得列席成述意见,但不加入表决。

第十条

省务会议取决多数可否,同数由省长裁决之,省务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省长发布省令,但与各司有关系者应由各主管司长副署。

第十二条

司司长于职权范围内得发布司令。

第十三条

省长及省务员对省议会负责任。

第十四条

省政府设参谋处,辅佐省长运筹军机。

第十五条

省长聘任参赞、顾问、参议。

第十六条

省政府设枢要处,承省长之命撰拟文牍,典守印信和其他机要事宜。

第十七条

省政府设军谘处,谘议、谘谋各官均属之。

第十八条

省政府设总务处,承省长命令办理庶务、会计、警戒及承宣事宜,参军副官均属之。

第十九条

省政府设铨叙局,承省长命令掌管官吏任免升转及记录功绩事宜。

第二十条

省政府设统计局,承省长命令掌管统计事宜。

第二十一条

各司处局之组织及办事规则另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遇必要时得于省务会议提议增修之。省宪公布本大纲即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