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22)内0304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田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5日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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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内0304刑初98号
公诉机关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小学,内蒙××工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住乌海市乌达区。因盗窃罪,于1996年7月20日被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1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起诉书
文号
乌区检刑诉[2022]97号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2年7月9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乌达区安居商厦西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乌达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8.0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审判员 | 吴俊义 | |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 ||
| 书记员 | 安霞 | |
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