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关于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联合公报
1954年10月1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中苏关于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在莫斯科和北京两地,举行了有关中苏科学技术合作的谈判。谈判是在友好诚挚的空气中进行的,并以十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而告结束。该项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国务院副总理李富春同志和苏联政府代表、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阿··米高扬同志签字。

    根据协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通过交流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验来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双方将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交换有关情报,并派遣专家,以进行技术援助和介绍两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

    双方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不付代价,仅支付用于复制各项资料的副本所需的实际费用。

    为制定实现合作事宜的措施和便于向双方政府提出适当建议,成立中苏委员会,由中苏双方各委派委员七人组成。委员会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轮流在北京和莫斯科举行。

    协定的有效期为五年。如在上述有效期满前一年,签订协定之任何一方未提出声明愿废止该协定时,则该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

    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签订,对于进一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的合作事业,是一项新的重大贡献,这是符合两国的利益和巩固和平的利益的。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