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经济研究院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70年1月23日(现行条文)
1981年1月23日
1981年2月2日
公布于民国70年2月2日
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833 号令
有效期:民国70年(1981年)2月4日至今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23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70 年 2 月 2 日公布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833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国内、国际及特定地区经济之研究,特设中华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法律)

      本院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创立基金之捐助)

      本院创立基金为新台币十亿元,除由中央政府及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分年共捐助九亿元外,其馀一亿元由工商界捐助之。

    第四条 (经费来源)

      本院经费来源如左:
      一、创立基金运用之孳息。
      二、政府之捐助。
      三、受托研究及提供服务之收入。
      四、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第五条 (董事会)

      本院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五人聘任,馀选任。

    第六条 (聘任董事及选任董事)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长就业务有关人员聘任之。
      选任董事,首届由行政院院长就经济学者专家及工商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任满或出缺时,由董事会选任之。

    第七条 (常务董事、董事长之选任)

      董事会置常务董事五人至七人,由董事互选之;置董事长一人,由常务董事互选之,任期与选任董事同,连选得连任。

    第八条 (院长、副院长)

      本院置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或二人,由董事会聘任之。
      院长受董事会之监督,综理院务;副院长襄理院务。

    第九条 (预算、决算之编审)

      本院应于年度开始前拟定收支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具收支决算,均由董事会审查核定并报主管机关。
      行政院应将前项预算送立法院,决算送监察院。

    第十条 (捐助章程)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订定之。

    第十一条 (解散)

      本院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本条例设置目的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经董事会决议解散之;解散后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