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无记名方式投票办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9月28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国务院总理人选,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的时候,设监票人35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执行监督。

      监票人的人选分别由各代表小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四、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或者通过议案的时候,先由执行主席宣布当日出席代表的总人数和各代表小组的出席代表人数,并由秘书处核对后,再由秘书处将选举票或者表决票交由各代表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发交出席代表。

      五、投票人同意选举票上所列的某一个候选人的时候,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一个○;如果不同意,就划一个×。

      投票人如果要在选举票上所列的候选人以外,另选他人的时候,可在原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

      投票人在选票上所选人数,不可以超过规定的名额,超过的时候,全票作废。

      六、投票人同意表决票上某一个议案的时候,就在这个议案上面的空格内划一个○;如果不同意,就划一个×。

      七、投票人写票一律用钢笔或墨笔,笔迹必须清楚。

      八、不通晓汉文、蒙文、藏文或者维吾尔文的代表,可以请人翻译后,在汉文的一行内写票。

      九、执行主席宣布开始投票后,执行主席和监票人先行投票,随后其他投票人按照投票的路线进行投票。

      十、投票结束后,执行主席宣布当众开启票箱,由秘书长派定的计票人清点所投的票的张数,并将结果报告执行主席。如果张数多于投票人数,执行主席即宣布本次选举或表决无效;如果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的人数,则宣布本次选举或表决有效。

      十一、计票完毕后,由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