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中婆移民协定
英国、中华民国
19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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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属北婆罗洲招殖华民条款

    一、每户须给土地十英亩以上。

    二、每亩每年缴纳租金五角,最初二年免收。

    三、所垦之土地,得转让于其他华人。

    四、该民赴北婆罗洲川资,由英属北婆罗洲政府供给,另给男丁费用每日三角五分,至由收成为止。

    五、男丁携带眷属,其川资亦由北婆罗洲政府供给,并照发日常费用。

    六、该民如不服水土,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居留者,北婆罗洲政府可资送返回故里,但无须预先向该民声明。

    七、北婆罗洲政府保证于华民到达时,即为安置住所。

    八、该民之土地,至少以半数种稻或椰子、咖啡、胡椒,所需种子由北婆罗洲政府发给。

    九、华民农具,由北婆罗洲政府发给,但须偿还。

    十、该民子女,由北婆罗洲政府特设学校供其读书。

    十一、华民死亡后,其柩如愿运返本籍者,由北婆罗洲政府供给川资。

    十二、华民抵达北婆罗洲,无须另定合约。

    十三、华民初次登船时,由中华民国政府派员同往照料。

    英属北婆罗洲招殖华民章程

    一、垦户除种植外,不得令其改事他项工作,唯本人自愿经营其他事业者听便。

    二、垦户遇水灾、旱灾致歉收时,应予欠租或减租。

    三、该垦户不带家眷者,应每人给安家费三十元,无须偿还,该款由英属北婆罗洲政府驻天津代表按月付给。

    四、英属北婆罗洲政府允许依照最惠国人民,平等对待垦户。

    五、此次招殖华民,以二百五十家为限,由中华民国政府派员驻英属北婆罗洲保护侨民。如垦户均愿居留者,英属北婆罗洲政府有意续招华民前往时,中华民国政府可商得北婆罗洲政府同意,派领事常驻该地。

    六、此次所定个条款,双方已商妥。惟华民到达后,如中华民国政府所派人员体察情形,认为有不便之处,可向当地政府商洽改善,以后方许续招华民前往。

    七、中华民国政府对所派人员,关于华民利益可与当地政府商洽,所需经费,由北婆罗洲政府在薪俸中筹给。

    八、中华民国政府应令天津地方官员,协助北婆罗洲代表筹办运送华民事宜。

    九、垦户未登船前,委员应询问各垦户,是否明悉一切章程之内容。

    十、开列垦户名册,及由合格医生检验身体等事,应由中华民国政府所派人员办理。

    十一、凡运送垦户船只,应遵照英国运送出洋旅客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