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命令

  1.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银行订定发布全文 15 条
  2. 中华民国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银行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14 条
  3.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中央银行(89)台央秘字第 010027665 号令修正发布第 6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一百年七月二十日中央银行台央秘字第1000034244号令修正发布第 1、3~5、9 条条文

    第一条

    本规则依中央银行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中央银行理事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议,除中央银行法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三条

    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总裁为本会及常务理事会之主席,总裁缺席时,由代理总裁职务之副总裁代理之。

    第四条

    本会议决下列事项:

    一、有关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事项之审议及核定。

    二、本行资本额调整之审议。

    三、本行业务计划之核定。

    四、本行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五、本行重要规章之审议及核定。

    六、本行内部单位、分行、办事处及附属机构设立、调整及裁撤之审议或核定。

    七、本行内部单位、分行、办事处及附属机构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议事项之审议。

    第五条

    除本会另有决议外,本会休会期间,前条第一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之职权授权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之决议,应报请本会追认。

    第六条

    本会每三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并得召开临时会,由主席召集之。

    会议出列席人员,于会议举行日前十日内,不得就有关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对外发表谈话;会议有关政策决议事项,由主席于会后统一对外说明;机密性议程资料,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随时由主席召集之。

    第八条

    本会开会得商同监事会举行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九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本行局、处、室主管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条

    本会之决议,应有过半数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

    第十一条

    本会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于会后分送各理事。

    第十二条

    本会开会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得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前项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十三条

    本会置秘书一人,承主席之命,办理本会议事及其他经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并报请行政院备查,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