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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及所属选举委员会提供政府资讯收费标准
民国95年7月13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央选举委员会命令
2006年7月13日

  1.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中央选举委员会中选行字第0953600137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9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政府资讯公开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阅览、抄录或摄影政府资讯,每二小时收取费用新台币二十元;不足二小时,以二小时计算。

    第 3 条 重制或复制政府资讯,依政府资讯重制或复制收费标准表(如附表),收取费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条 重制或复制政府资讯,如另需提供邮寄服务者,其邮递费用以实支数额计算。

    第 5 条 申请政府资讯供学术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于申请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经核准后,除邮递费用仍以实支数额计算外,其馀费用,减半征收。

    第 6 条 申请之政府资讯属规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定办理业务或教育宣导资料者,得免费提供。

    第 7 条 本标准所定之费用,其收取应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 8 条 所属选举委员会业务性质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另定提供政府资讯收费标准。

    第 9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