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选举委员会 函
中华民国114年(2025年)3月10日
中选务字第11400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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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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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356-5484

受文者:立法委员王义川国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4年3月10日
发文字号:中选务字第1140000427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关贵委员国会办公室所询有关公职人员罢免案连署人名册缮写方式一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复贵委员国会办公室114年3月5日(2025)川立字第20250305003号函。
二、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9条第2项规定,提议人名册符合规定人数,选举委员会即函告提议人之领衔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0日内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并于一定期间内征求连署。复依同法第80条第4项及公职人员罢免案提议连署及查对作业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连署人名册未依规定格式提出者,选举委员会应不予受理。至连署人名册格式已明定于公职人员罢免案提议连署及查对作业办法附式五,说明五并载明本名册格式依提议人之领衔人向选举委员会领取之格式为准。次查本会113年5月23日中选务字第1133150270号函释以,有关提议人名册、连署人名册基本资料之缮写均系以电脑打字或非当事人代为书写,因提议人名册、连署人名册之缮写方式并未设限,于具备法定要件之前提下,提议人名册、连署人名册经提议人、连署人签名或盖章者,即属有效。
三、有关所询提议人名册、连署人名册以电子缮写是否有效一案,依上开规定,因提议人名册、连署人名册之缮写方式并未设限,于具备法定要件之前提下,提议人名册、连署人名册经提议人、连署人签名或盖章者,即属有效。惟连署人名册应依向选举委员会领取之格式为准,未依规定格式提出者,选举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并予叙明。

正本:立法委员王义川国会办公室
副本:本会选务处、秘书室2025/03/10
上午 11: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