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
1949年9月21日于怀仁堂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刊
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闻处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编印的会内刊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刊》第二期第四、五页录入。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由主席团制定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议程》和范民新记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纪要》,二十一日晚七时开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基本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并授权常务委员会修改文字等决议。根据《人民日报》二十三日出版的第四六〇号第一版刊登的《人民政协主席团会议决议 毛主席等任常委》,二十二日周恩来代表主席团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做关于昨日主席团决议的报告,获得全场一致通过;第二版刊登的新华社北平二十二日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日通过第一届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议事程序依本规则行之。

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主席团互推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事务之进行。

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须有全体代表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始可宣布开会,须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或反对,始得成立决议。赞成与反对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条 凡出席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代表均有表决权。候补代表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各单位代表有请假缺席者,得由各该单位定候补代表执行表决,如各单位请假缺席之代表超出其候补代表之名额时,即以放弃表决权论。

条 关于议案讨论之表决方式规定如左:

一、一般决议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得由主席采用起立方式表决:

(1)关于重大议案之决议,其内容业经逐项讨论完毕而最后须作郑重之表示者;

(2)关于某一议案之讨论,论点繁复,争议甚多,而最后取得一致意见,主席认为有举行起立表决之必要者。

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议事日程由主席团决定之。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得斟酌情形变更议事日程,并向大会报告。

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议案,应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七条关于中国人民政协会议职权之规定为范围,其主要议案,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拟定,提请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讨论之。

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设左列各委员会,受主席团之领导,进行工作: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

四、国旗国徽国歌审查委员会;

五、宣言起草委员会;

六、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

各委员会之人选由主席团决定并向大会报告。

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议案除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提出者外,有代表三人之连署者亦得提出。代表提案,经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

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开会时,代表发言应先报明其席次号数。

如有二人以上同时要求发言时,由主席定其发言次序。

第十一条 议案讨论之发言时间,除各单位首席代表专门发言外,一般发言,每人以三分钟为限,到时按铃为号,应即停止发言,其有需要延长发言时间者,经主席之许可,得延长之。每一代表对每一问题,最多发言两次,如有未尽意见,得以书面提交主席处理之。

第十二条 主席对于议案之讨论,得视情形宣告讨论终结,并付表决。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在会议进行中,主席得斟酌情形,宣布休息,各单位遇有重大议案,须郑重考虑者,得于执行表决前向主席建议休息,以便于会外协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开会时,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工作人员均得列席。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一切文件与新闻,由秘书处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