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1961年) 中华文库
← | 中国红十字会会章 (1950年) |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 (在中国红十字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 有效期:1961年10月27日—1979年2月21日(不含本日) |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1979年)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人民组织的群众性的卫生救护团体。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她在国内,遵循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协助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救护活动,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加强国防卫生服务。她在国际活动中,同各国红十字会及人民进行友好互助与合作,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为人类的文明进步事业服务。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任务:
(一)组织业余卫生救护训练,举办业余卫生教育,培养不脱产的卫生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防疫保健工作;
(二)开展群众卫生宣传活动;
(三)组织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群众卫生运动;
(四)根据医疗救护工作需要,进行输血意义宣传和自愿助血的组织工作;
(五)参加自然灾害和其他临时性的医疗救护工作;
(六)进行国防救护训练,在战时参加军民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活动;
(七)从事国际性的救济、医疗救护和社会服务,与各国红十字会及红十字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和友好往来;
(八)担任适合中国红十字会性质和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使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年满十八岁,赞成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热心群众卫生救护工作的,可参加中国红十字会为会员。
小学年满九岁的学生和中等学校学生,可参加中国红十字会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医药卫生团体、单位,赞成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愿意协助红十字会进行工作的,可参加中国红十字会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执行红十字会决议;
(二)努力学习卫生知识和技术,积极参加红十字会各种活动;
会员的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红十字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对红十字会各级领导机构进行监督和向红十字会各级领导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
团体会员有协助红十字会进行工作的义务,并有对红十字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红十字会的各级领导机构进行监督,和向红十字会各级领导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的红十字会批准接受。团体会员入会,属地方性的团体、单位,由所在地区的红十字会批准接受;属中央一级的团体、单位,由中国红十字会批准接受。
第八条 会员居住或工作地点有变动时,可凭所在单位红十字会的证明转移关系。
第九条 会员和团体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缴纳会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缴或免缴。团体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全国各地红十字会组织的领导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以下的市、县,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各级地方红十字会,负责领导开展各该地区的红十字会工作。
城市的区(或办事处)、农村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工厂、矿山、学校,可以成立各单位的红十字会,负责领导开展各单位的红十字会工作。居民委员会、生产大队(或生产队)、车间、矿井、班级,可以成立红十字卫生站。红十字卫生站是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是会员的活动中心。
第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通过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二)选举中国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全国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在代表大会不能召开时,由代表会议代行代表大会的职权。执行委员缺额时,由他所代表的地区、单位提出补充名单,经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交下一届全国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通过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主要的组织规程和其他章则;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日常会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二)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成立和撤销;
(三)审查和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重要的请示报告;
(四)听取和审查秘书长提出的工作报告;
(五)解决其他重要问题。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
第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组织、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并按照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办理日常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
第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各级地方组织通则建立,并制定自己的组织规程。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是:会费、社会捐助、政府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国代表大会第二届会议通过,并报请政府审查备案。
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