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董某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1日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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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791民初1449号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负责人:王某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学荣,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锋,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董某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学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理赔款109784.72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费3705.77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13490.4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4.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0日,被告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苏州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20000元,该行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后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向该行理赔完毕,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保险费及违约金,但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董某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0日,董某锋为其在华夏苏州分行的个人贷款向某某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双方签订《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投保人为董某锋,被保险人为华夏苏州分行,保险人为某某公司,保险金额123600元,保险每月费率0.8253%,每月保险费金额1020元,保险期间为贷款发放之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三年。保险单特别约定载明:“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021年10月20日,董某锋向贷款人华夏苏州分行贷款120000元,后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导致某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华夏苏州分行代其偿还贷款共计109784.72元。华夏苏州分行收到代偿款后将对董某锋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某某公司。

另查明,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5月份的1年期LPR为3.7%。

上述事实,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个人借款合同》、《贷款直通发放借款凭证》、《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董某锋向华夏苏州分行借款,某某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董某锋未按约定偿还华夏苏州分行借款,某某公司依约向华夏苏州分行代偿款项后,向董某锋主张支付代偿款、欠付保险费并承担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109784.72元、保险费3705.7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中约定过高,本院支持原告以109784.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董某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董某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代偿款109784.72元、保险费3705.77元;

二、董某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09784.7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三、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董某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吴倩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