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
1992年8月
发布机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前 言

      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是当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任务。

      中国有11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尽管由于人民政权采取了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措施,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每年仍然有不少犯罪事件发生,有数以万计的人被司法机关依法定罪。依照法律惩罚和改造罪犯,在中国仍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把罪犯改造成能够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并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自由公民,是中国改造罪犯的基本目标。新中国曾将包括末代封建皇帝和战争罪犯在内的大多数罪犯成功地改造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从而维护了中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有效地保障了中国公民的权利。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中国在长期的实践中,确立了改造罪犯的原则、政策和法律,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把中国改造罪犯的情况介绍出来,将有利于世界公众更好地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中国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

      人是可以改造的。绝大多数罪犯也是可以改造的。把消极因素化为积极因素,把罪犯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人,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的伟大理想的。根据这一认识,中国对于罪犯不是单纯进行惩罚,而着重于改造和转化。因而中国对于罪犯,即使是罪行严重的罪犯,历来坚持实行少杀的法律和政策。

      中国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注意贯彻人道主义的原则。对罪犯不仅保障应有的生活条件,更尊重人格,禁止侮辱。中国法律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受合乎人道的物质生活待遇和监狱、劳改场所管理人员必须对罪犯实行文明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严格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中国法律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未被法律限制的各项公民权利。从罪犯收押,到刑满释放整个过程,对罪犯应享有的权利,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国法律禁止监管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被监管人也依法享有控告的权利。对监管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法律明确规定应给予刑事制裁。

      中国对罪犯的改造贯彻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为了对罪犯实行改造,中国十分重视通过劳动和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促使罪犯从被迫服刑转向自觉改造,摒弃以罪恶手段达到个人欲望的思想,树立尊重别人、爱护社会的观念,获得劳动就业技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中国注重对罪犯的感化工作。为此,在对罪犯的改造中,中国实行国家专门机关与社会相结合的办法。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主要由国家的劳动改造机关承担,在监狱、劳改场所执行。同时,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改造罪犯的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大力支持。社会各部门、各阶层对改造罪犯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贯穿在对罪犯改造的全过程,并且延续到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和就业。

      由于上述原则的贯彻,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成功地改造了战争罪犯。中国对日本侵华战犯,伪满洲国战犯,国民党战犯,乃至封建清王朝的末代皇帝,没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经过改造,一千多名原日本战犯经宽大释放回国后,绝大多数积极参加反战、和平和促进中日友好的活动;伪满洲国战犯和国民党的战犯,其中包括末代皇帝溥仪,经特赦释放后,成为守法公民并且为国家和人民尽力作了一些贡献。

      --中国是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多年来一直保持在6%至8%的水平;而西方一些发达的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少则20%、30%,有些高达50%、60%以上。

      --中国每年经法院审判的犯罪案件约有40余万件,刑事案件的年发案率为2‰左右,是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

      重新犯罪率和刑事案件发案率的高低,都是衡量一个国家改造罪犯成效的主要标志。中国改造罪犯的这些成就,证明了中国改造罪犯的原则与政策、法律与制度的正确。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改造罪犯的条件和环境还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将达到新的水平。

    二、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

      中国法律规定,罪犯的服刑期间应有的权利受到保护,不容侵犯。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监狱是封建、官僚、买办阶级屠杀、残害革命者和被压迫人民的工具。四十年代,美蒋特务在中国重庆的渣滓洞、白公馆对革命志士任意施以酷刑和秘密处死的残暴罪行,中国人民至今仍记忆犹新。在旧中国,即使是普通刑事犯人,他们的待遇也是十分恶劣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监狱,把犯人当人看待,尊重他们的人格,保证罪犯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的人道主义待遇。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罪犯在关押期间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罪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申诉的权利,1990年和1991年,中国法院各受理这类申诉4万余件;罪犯在服刑期间被指控又犯新罪,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自己辩护或委托他人代理辩护。

      --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对监管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罪犯有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揭发和控告的权利。

      --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

      --罪犯有对监狱、劳改场所的管理、教育、劳动生产、文化娱乐、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罪犯有维持正常生活的权利,他们的吃、穿、住、用等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予以保障。罪犯人均生活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监舍力求坚固、整洁、保暖、通风。据统计,1990年,罪犯平均每人每月实际消耗粮食22.75公斤,蔬菜20至25公斤和相当数量的猪、牛、羊肉食及鱼、禽、蛋、豆等副食。罪犯每人每天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为2952千卡。全国不同地区的罪犯年平均生活费650元左右,接近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

      --罪犯有维持身体健康的权利,罪犯享受免费医疗,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生病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有依法获得保外就医的权利。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罪犯,享受监外执行的待遇。对于患有疑难病症的罪犯,监狱、劳改场所均邀请社会上的医学专家会诊或送社会医院诊治。到目前为止,中国劳改系统已形成由省中心医院,监狱、劳改场所医院,基层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有各类卫生机构2944个;罪犯每千人拥有医师数为 3.54,每千人拥有医院病床数为14.8,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罪犯有与亲友通信,定期接见亲属的权利。监狱、劳改场所设有专门接见室供罪犯与家属见面使用。罪犯与家庭产生误会或发生矛盾以至家属不来探视或中断通信联系时,劳改机关尽可能从中调解、疏通。

      --罪犯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国劳改机关为罪犯受教育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接受正规的小学、初中教育,有条件的还可接受高中及高等教育。同时还可受到职业培训,为回归社会、自食其力打下基础。罪犯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听广播、看电视,了解国内外大事,与外部社会保持一定联系。

      --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权利。中国政府允许信教的罪犯在押期间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

      --罪犯享有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权利。罪犯入狱前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罪犯有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罪犯依法享有继承权。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明权、著作权,均受法律保护。罪犯有提出离婚的起诉权和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权。

      --中国政府对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的前提下,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给予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特殊待遇。未成年犯关押在少年管教所。少管所贯彻“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劳动属于习艺性质。监狱、劳改场所为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设有专门食灶。

      --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

      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中国的立法机关和政府制订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监管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严禁对罪犯施加酷刑、侮辱和打骂虐待。如果发生体罚虐待罪犯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体罚虐待罪犯情节严重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1990年和1991年共有24名监管工作人员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在监狱、劳改场所设立常驻检察机构,对劳改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依法保障罪犯的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定期视察监狱、劳改场所,检查执法情况。如1991年,全国政协、北京市政协共有30余位委员,先后4次视察北京市第一监狱,检查那里的执法工作情况。

      与此同时,罪犯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改机关统一制订的监规纪律;服从监管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检举违法犯罪活动;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联系犯罪实际,按受改造等。

    三、对罪犯的劳动改造

      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这是中国对罪犯实行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对于罪犯有着特别而重要的意义。第一,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了解社会财富来之不易,可以培养其热爱劳动、习惯劳动的思想,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矫正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等恶习;同时在劳动中可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精神。第二,组织他们从事适宜的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年无所事事,导致他们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精神颓废,甚至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等念头。第三,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几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第四,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近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组织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

      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中国的法律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经过医生检查没有劳动能力和不宜参加劳动的老、弱、病、残罪犯不参加劳动。据1990年的统计,不参加劳动的犯人约占10%左右。中国政府反对将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反对用繁重的劳动折磨、虐待罪犯。

      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

      --中国对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在劳动时间,节、假日的休息,粮油、副食品的供应以及劳动保护和保健等方面,享受与同类国营企业相同的待遇。

      --通过教育手段使罪犯由开始的被迫劳动逐渐过渡到自觉劳动。罪犯刚入狱时,有的没有劳动习惯,有的鄙视劳动,因此参加生产劳动多少都带有被迫的性质。对此,中国劳改机关不是采取粗暴的强迫手段,而是反复对罪犯进行从事生产劳动意义的教育,说明鄙视劳动的可耻,并在劳动的安排上,从他们力所能及的劳动开始,逐渐使他们提高对劳动的认识,培养对劳动的兴趣,从而逐渐过渡到自觉参加劳动改造。中国清王朝最后一个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在转到中国监狱时连穿衣脱袜都要人服侍,通过中国监狱的耐心教育和细心安排后终于能够自觉地参加劳动改造。他认为,这对把他从一个罪犯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中国劳改机关除对不适宜参加生产劳动的罪犯免除劳动外,监管工作人员还随时调查、了解罪犯的身体状况,安排与罪犯身体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女犯参加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劳动。少年犯只安排习艺性的劳动,实行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的制度。

      --在劳动改造中,为罪犯提供文明、安全的劳动条件。在劳动保护和保健方面,中国每一个监狱、劳改场所都建有专门的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并配有专门的安全员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监狱、劳改场所的安全、卫生、通风、光线等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纳入劳改机关的工作考核内容之中。

      --中国强调要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学会和提高生产技能,使罪犯看到重新做人的希望,将罪犯改造成为对现代化建设有用的新人。帮助罪犯学会和提高生产技能是中国劳改机关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这对绝大部分罪犯在刑满释放之后都能够迅速就业,安心工作,避免重新犯罪起了重要作用。

      --对有一技之长的罪犯,中国劳改机关鼓励他们发挥特长为社会作出贡献。在中国,罪犯在管理部门的帮助下成为技术能手、生产骨干的事例是相当多的,成为发明家、艺术家的也不乏其例。河北省第一监狱罪犯毛某在劳动改造中创造了三项重要发明,并获得了国家的专利,受到了社会的好评,同时得到依法减刑的奖励。

      四十多年来,中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经理,有些还当上了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中国在劳动改造罪犯中的这些成绩受到了国际社会中有识之士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称赞。

      在中国,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满足中国劳改系统内部的需要,只有一部分通过正常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劳改中的生产收入主要用于改善犯人的生活,维持再生产和完善其他与犯人有关的集体生活设施。这对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起了很好的作用。中国劳改系统的生产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罪犯劳动改造的生产,另一部分是劳改系统的工人、家属从事的生产。这两个部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不能混淆。据1990年统计,中国劳改系统罪犯生产的年产值仅25 亿元人民币,约占当年国家工农业生产总值的0.8‰。近些年来,西方一些人宣扬“中国劳改生产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与事实完全不符。

      中国禁止劳改产品出口。中国的主管部门从来没有批准给予任何劳改单位以出口商品的经营权。1991年10月10日,中国经贸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出《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做法是严肃的、认真的,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即严肃处理。

    四、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技术教育

      中国法律规定,罪犯的劳动改造必须同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结合起来。罪犯一般年纪较轻,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差,这使得帮助罪犯摆脱愚昧,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提高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成为改造工作的重要任务。为此,中国劳改机关在实践中创造了开办特殊学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形式。

      中国政府从1981年开始把在押罪犯的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计划,要求有条件的监狱、劳改场所均应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建立完备的教育制度,使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技术教育正规化、系统化。截止1991年底,全国监狱、劳改场所已办成特殊学校的占总数的72.82%。

      劳改机关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教育,重点是进行认罪服法、道德修养和人生观教育。目的是使罪犯知法、守法、服法和提高道德水平。

      法制教育主要是组织罪犯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使其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关于婚姻、家庭、人身和财产权利等民事基本法律。在此基础上使他们分清合法与违法行为的界限、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充分认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从而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

      道德和人生观教育主要是抓住与罪犯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问题,如理想、幸福、良知、苦乐、荣辱、前途、婚恋、家庭等问题,教育他们懂得什么是正确的社会公德和价值观念,从思想上划清光荣与耻辱、文明与野蛮、高尚与卑劣、美好与丑恶的界限。同时密切联系本人的情况,总结他们犯罪的教训,进行个别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有效地转化罪犯的思想。

      据1991年统计,罪犯中参加法制、道德教育的占98.92%。在贵州某劳改场所改造的罪犯梅某,服刑期间认真接受法制、道德教育,自觉地矫正自己的恶习,刑满释放后遵纪守法、靠劳动致富,受到群众的信任,当选为文明村的村长、乡人民代表、县政协委员。

      对罪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以扫盲和普及初中教育为主,同时鼓励文化程度较高的参加社会上开办的函授大学、业余大学、电视大学等学习。

      为做好对罪犯的文化知识教育,中国劳改机关定期对罪犯的实际文化程度进行测验,分年级编班并设置与社会教育相应的课程。要求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罪犯一般都要参加文化学习。

      监狱、劳改场所设立的特殊学校的校长由监狱、劳改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兼任,此外还设有教导主任、教研室,每个学期每个年段都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罪犯每天学习2小时左右,每星期学习12课左右。特殊学校配有的专职教员中,有一些是从文化程度较高的罪犯中选任的。罪犯参加文化学习,经当地教育部门考试合格的,可获得与社会教育机构同等效力的学历证书。

      据统计,1991年底,全国监狱、劳改场所共开办各种文化学习班1.2万余个,参加文化学习的罪犯达51.8万余人,入学率占应参加学习的 92.35%,其中参加刊授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电视大学学习的5300余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4000余名。近6年来,获得各类文化结业、毕业证书的累计达90.2万余人次。山东省第三监狱在罪犯中开展正规文化教育三年,文盲比例由占罪犯总数的17.6%下降到1.3%,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者由65%下降到5.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降至1.9%。沈阳市有一位青年,曾因参加盗窃集团被判刑,服刑期间,他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改场所组织的文化学习,出狱后不仅考上了大学,后来还考取了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

      技术教育是中国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据1991年统计,罪犯中已有56.1万余人参加各类技术培训班,占应接受技术教育犯人的83.18%。累计有54.6万余人次经社会劳动部门考核合格,获得技术等级证书。

      为了加强对罪犯的技术教育,监狱、劳改场所设有技术教研室、教室、实验室,农业单位设有试验田。对罪犯无偿提供各种技术教育的教材和资料。教员一般由劳改机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农艺师等担任,同时也根据需要邀请社会上的技术人员或院校的教师讲课。根据罪犯刑满后的不同去向和社会需要,重视开展一些实用性强、周期短、见效快的综合职业技术培训。如家用电器维修、剪裁缝纫、烹饪、理发、家禽饲养、木工、瓦工、电工、农具维修等,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掌握一种或几种技能,为刑满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山东省济南某劳改场所对近几年学有专长的720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调查,其中有96%的人回归社会后很快被当地安置就业,有的回原单位工作,有的被社会企业聘为技术骨干,还有开办家庭副业、建筑业或其他服务行业,成为遵纪守法的个体户和专业户。辽宁省凌源某劳改场所对124名在监内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调查,出狱后不仅全部有了工作,而且无一人重新犯罪。

      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致力于把监狱、劳改场所办成教育人、改造人的特殊学校,这是中国劳动改造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实践证明,这是提高改造罪犯质量,促进社会治安良性循环的有效途径,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

    五、对罪犯的感化

      对罪犯的感化是中国改造罪犯的重要内容。中国劳改机关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做法:

      --中国的监狱、劳改场所积极开展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为在押罪犯创造一种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

      监狱、劳改场所均设有图书室、阅览室,备有政治、文化、文学、科技等书籍和各类报刊,供罪犯阅读,同时允许罪犯自费订阅报纸、杂志。监狱、劳改场所还经常组织有学习能力的罪犯开展文艺创作、新闻写作、读书、演讲、征文比赛等活动。

      相当多的监狱、劳改场所还组织罪犯参加学习书法、绘画等习艺性活动,配备了专门教师、画室、作画工具及原材料。有的还请社会上的教师到监狱指导。上海市监狱从1983年以来,每年举办一期在押罪犯的习美作品展,每次展出二、三百件。1990年秋,在北京的博物馆举办了有700多件由在押罪犯创作的美术作品展,内容涉及书法、篆刻、素描、油画、国画、水粉画、泥塑、石刻、玉雕、木雕、根雕、蜡染、刺绣、编织、剪纸等,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不少监狱、劳改场所都有由罪犯组织的艺术团,自编自演文艺节目。有些还经常组织罪犯开展体育活动,举行篮球、乒乓球、拔河及各种棋类比赛。

      为活跃罪犯的生活,教育改造罪犯,中国的监狱、劳改场所办有“三报”:劳改报、黑板报、墙报。这些报由监管工作人员负责,由罪犯自己撰稿、编辑、抄写、刻印。目前,狱内劳改报的发行量为22.4万份。这些富有知识性、趣味性的监内报,被罪犯称为“改造路上的良师益友”。

      --中国十分重视监管工作人员对在押罪犯的言传身教作用。

      中国要求监管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和文化知识,在日常工作中以其文明的言谈举止引导、启发罪犯。尤其是对青少年罪犯,要求监管工作人员要象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教师对待学生那样真诚地、耐心地、细致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监管工作人员在做工作时,有时要找罪犯谈话上十次、几十次,甚至上百次,以关怀备至之情打动罪犯。罪犯在家庭、婚姻等方面遇有特殊困难,劳改机关与社会联系,尽力帮助解决。

      --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帮助、教育、感化罪犯的工作。

      这是中国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相当成功的,中国的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领导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英雄、劳动模范,老干部、老教师、老工人、老艺术家等,到监狱、劳改场所给罪犯作报告,讲形势,谈理想,提希望,使罪犯感受温暖,看到光明前途。有的还组织受害者到监狱、劳改场所控诉犯罪的危害,使罪犯增加罪责感,进一步认罪悔罪。

      劳改机关经常请已改造好的典型人物到监狱、劳改场所现身说法,这对增强在押罪犯的改造信心起了很好的作用。

      劳改机关对改造表现比较好的罪犯,在可能的条件下,或组织他们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或节假日给假回家与亲人团聚,让他们了解社会的发展情况,使他们感到自己仍是社会的一员,争取尽早回到社会,参加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劳改机关积极发动在押罪犯的家属参与对罪犯的感化工作。

      监狱、劳改场所除执行正常的探监规定外,遇有罪犯思想波动时,邀请罪犯家属到监狱、劳改场所进行规劝。对来监探望罪犯的亲属,监管工作人员主动介绍罪犯的思想、表现,有时还组织参观罪犯监舍、劳动场所,请他们协助做罪犯的思想工作。

      劳改机关对罪犯的感化,得到了多数罪犯真诚的响应。

      1990年4月26日18时,6.9级强烈地震将青海省第十三劳改支队的建筑物瞬间震为废墟。因监房建筑较坚固,罪犯中无人死亡或重伤。在余震不断,没有照明的情况下,罪犯没有一人逃跑,而是积极投入到紧张的抢险救灾中,共救出职工及家属118人。事后,115名罪犯受到依法减刑、假释的宽大处理,169名罪犯受到记功、表扬。

    六、对罪犯的依法文明管理

      中国监狱、劳改场所内的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文明管理,即在管理活动中,尊重罪犯人格,给他们以人道主义待遇,坚决禁止有辱罪犯人格的做法,充分发挥管理在改造罪犯中的约束、矫治、激励和引导作用。

      为了让新入狱的罪犯详细了解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熟悉监区环境,为服刑改造奠定基础,新收押的罪犯都要送往入监队进行1至2月的监规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消除新犯通常的消极对抗和恐惧心理,让其能够自然地与监管工作人员接触并交流思想。

      监狱、劳改场所内的行政管理涉及罪犯日常活动的各个方面,为了防止监管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规定了罪犯的日常行为准则和考核、奖惩的条件、程序等,并向罪犯公开宣布。监管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法规。监管工作人员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要进行记载,定期分析、汇总,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及时给予表扬、记功,并在生活和监内活动等方面给予较优惠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报请人民法院依法减刑或假释,以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在监内树立积极改造的风尚。

      劳改机关要求监管工作人员深入了解罪犯的各项日常活动,组织罪犯劳动、学习,开展个别教育和谈心活动,重要节、假日还与罪犯共同进餐,参加罪犯的文娱、体育活动,使罪犯与监管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彼此的情感联系和心理感应,尽可能消除罪犯与监管工作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排斥和消极对抗心理。这些管理措施是十分有效的,中国监狱、劳改场所很少发生罪犯袭击监管工作人员和破坏监管设施的事件。

      对少数严重违犯监规纪律,抗拒改造的罪犯或又犯罪的罪犯,按照监管法规,要予以处罚。对个别严重违犯监规的罪犯给予禁闭下罚时,须经管理工作人员集体研究讨论并报劳改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禁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对被禁闭的罪犯每天放风两次,每次1小时左右,其生活待遇与不参加劳动的罪犯完全相同。

      劳改机关对罪犯实行的各种奖励和处罚,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劳改机关不合规定的管理活动,有权随时提出纠正。

    七、对罪犯的刑罚执行

      在中国,对罪犯执行刑罚,从收押罪犯之日起,到刑满释放为止,都严格依法办事。

      劳改机关收押的罪犯,须是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或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劳改机关有权拒绝收押。收押新犯必须有医生在场,一律要进行健康检查,对有精神病或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都不予收押。收押罪犯后在 3日以内通知罪犯家属,使其家属及时了解罪犯的去向。按照监管法规,大多数罪犯都被允许在他们原居住的地区就近服刑,以便于罪犯家属探视和原单位帮助教育。

      依照中国的法律,劳改机关在罪犯的整个服刑过程中,不但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递其申诉,而且主动地对罪犯的申诉进行分析研究,对判决有可能为错误的,主动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为了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中国法律规定了减刑和假释制度,即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凡经过考核,接受改造、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均可依法获得减刑或假释。八十年代初以来,中国劳改机关对罪犯的考核、奖惩普遍实行了计分的办法,即对罪犯的日常改造表现用分数来反映,根据规定的基础分,对积极改造的给予奖分,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扣分,并按月公布每名罪犯的奖、扣分情况,罪犯有权对所得分数提出质疑和申辩。劳改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按照罪犯的综合改造表现,择优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或假释。罪犯本人根据考核办法和公布的得分情况,也可以知道自己获得减刑或假释的机会。为了保证奖罚的公正、合理,还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程序作了严格规定。这种考核、奖罚办法大大调动了罪犯接受改造的主动性。据统计,1990年全国在押罪犯中获得减刑、假释的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16.83%,1991年为18.35%。

      为了改造那些犯有死罪但还有可能改造的罪犯,中国独创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依照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司法实践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改造后,99%以上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对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还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对在监狱、劳改场所内重新犯罪,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新罪应处的刑罚和旧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由于绝大多数罪犯接受改造,只有极少数人因重新犯罪而被加刑。据统计,1990年全国在押罪犯中因在狱内重新犯罪而被加刑的只占在押犯总数的0.387%,1991年为 0.319%。

      对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妇女及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人民法院可判处监外执行。即使是执行中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的,也可以保外就医。对未成年犯、老年犯和女犯的保外就医条件适当放宽。据统计,1990年,全国保外就医的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1.91%,1991年为 1.94%。

      劳改机关在罪犯刑满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刑满之日必须依法予以释放,并发给途中足够的路费、伙食费。对有病的,提前通知家属来接或由监狱、劳改场所派人护送。

      为了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中国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实行缓刑。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依法适当扩大缓刑适用范围。1991年,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为6.5万余名。司法实践表明,对这些罪犯实行缓刑,使他们不与家人分离,不失去原有的工作,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激发他们接受改造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对他们的教育、感化与改造。

    八、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与教育保护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保护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公民权利。中国政府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不歧视、不嫌弃,做好社会就业安置工作,给他们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促使他们走上正路。

      中国从长期的实际经验中深知:罪犯刑满释放后个人权利的恢复与保障是重要的,但如果不创造必要条件,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安家立业,避免重蹈复辙,那么,这种个人权利的恢复与保障仍是消极的,不具有真正的积极的社会意义。

      中国政府十分注意加强对罪犯刑满释放前的教育。服刑将满的罪犯提前被送往出监队进行管理教育。出监队全面检查其服刑期间的改造状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补课教育,以巩固改造成果。还请当地党政机关、工商、税务、劳动就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向他们系统介绍当前的社会形势、法律政策、就业趋势等,教育他们出监后怎样遵纪守法、妥善处理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正确对待生活、家庭、婚姻和就业等问题。

      刑满释放人员原则上送回原籍、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由社会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办法安置,个别确实无家可归而又自愿留下就业的,由原劳改单位收留安置。

      1983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使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和安置工作有章可循,其主要内容有:

      --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予以安置。

      --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劳改单位在其刑满释放前,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

      --捕前无职业或者不符合回原单位安置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城镇后和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由劳动部门或街道,按照现行就业政策积极予以安置。

      --原系在校青少年学生,刑满释放后,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并经考试合格,允许他们复学、升学。

      根据几个大城市的抽样调查,北京市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率从1983年至1990年平均为83.4%,1988年达90.2%;上海市1982年至1986年平均安置率为79%,其中安置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占42.6%,从事个体经营的占26.9%,其他占9.5%。天津市近几年平均安置率为 85%。

      为了巩固刑满释放人员的改造成果,预防重新犯罪,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发动社会力量和家属亲友的力量,加强对他们的帮助、教育和保护。有工作单位的,由厂矿企业组织工会、青年团或车间,成立帮教小组具体落实;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的由乡、村负责,落实专人进行帮教。对表现好的及时表扬,鼓励上进;对有缺点错误的,诚恳帮助,以理服人;对有重新违法犯罪迹象的进行反复教育,指明危害,晓之以理。

      1991年3月2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规定,要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1990年6月,中国成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其任务之一就是指导对失足青年的帮教与保护。不少地区也相继成立了以老干部、老教师、老工人为主体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目前全国共有近百万老干部投身这一活动。

      由于推行这些法律政策措施,中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是比较低的。不少地区和单位出现了连续几年、十几年没有发生重新犯罪的好典型。例如:广州市越秀区红书房建队从1979年创办以来,先后吸收失足青年和刑满释放人员178人,其中有15人当了商店经理、施工队长、工会主席等领导职务,有 118人受到省、市、区、街道表彰,十几年没有一人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