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 中华文库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 1947年10月10日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
(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
一、本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实行多年,其内容各地各军略有出入。现在统一规定,重行颁布。望即以此为准,深入教育,严格执行。至于其它应当注意事项,各地各军最高首长,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若干项目,以命令施行之。
二、三大纪律如下: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
三、八项注意如下:
(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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