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无记名投票办法
制定机关: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64年12月30日于北京市
(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1964年12月3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在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或者表决的时候,设监票人45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执行监督。

      监票人由代表小组提名,代表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代表小组,每组提名三人,代表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200人的代表小组,每组提名二人,代表人数不满100人的代表小组,每组提名一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通过,并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一人,副总监票人五人。

      三、投票人同意选举票上某一个候选人的时候,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内划一个“○”;不同意的时候,就划一个“×”。不划“○”,又不划“×”,算作弃权。

      投票人如果要在选举票上所列的候选人以外,另选他人的时候,可在划过“×”的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

      投票人在选票上所选人数,不能超过规定的名额,超过的时候,全票作废。

      四、在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时候,同意的就在被提名人姓名左边的空格内划一个“○”,不同意的就划一个“×”。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不能另提他人。

      五、写票一律用钢笔或者墨笔,笔迹必须清楚。

      六、不通晓汉文、蒙文、藏文、维吾尔文的代表,可以请人翻译。不能写票的代表,可以请人代写。

      七、投票时,执行主席和监票人先行投票,随后其他投票人按照投票的路线进行投票。

      八、投票结束后,当众开启票箱,由秘书长派定的计票人清点选票,并将结果报告执行主席。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的人数,本次选举或者表决有效;票数多于投票的人数,本次选举或者表决无效。

      九、计票完毕后,由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