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令第546号
2008年12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7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6号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