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提瓜和巴布达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82年12月21日于纽约市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三年/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确认各国不分大小均有权切实参加国际事务的决策过程,并根据两国的利益,决定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维护安提瓜和巴布达的独立和主权的正义事业以及发展国民经济的努力。

    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常驻联合国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凌青
    (签字)

    安提瓜和巴布达
    常驻联合国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劳埃德斯通·雅各布斯
    (签字)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