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196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1年12月16日于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1963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六一年/第七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1年/第18号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7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