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制定机关: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
2020年2月15日
(1993年4月7日中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6月13日中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第二次会议修改 2013年6月8日中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第三次会议修改 2015年11月13日中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第四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0年2月15日中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修订)
文档来源:宋锐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鉴2020年卷(内部工作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2041–2044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常委会党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党组是党中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设立的领导机构,是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常委会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常委会党组开展工作和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现常委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中央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常委会党组讨论和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程草案;

(三)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和议程草案;

(四)常委会拟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五)立法、监督、选举、代表、对外交往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落实党中央部署安排,常委会拟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人选等人事任免事项;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计划稿;

(八)常委会党组工作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九)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由常委会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常委会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

(七)推进建章立制,指导建立健全贯彻党中央要求、体现新时代特点、符合人大工作实际、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八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中临时党组织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常委会党员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党员委员、工作委员会党员负责人会议,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就有关重要议程、重大问题统一思想和行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经党中央批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委会党组以大会党的领导小组名义开展工作,召集党员负责人会议,通过各代表团临时党组织召集党员代表会议,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确保会议圆满完成预定任务。

第十条 常委会党组领导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听取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全国人大机关工作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对组织关系在全国人大机关的部级领导干部的任免事项,常委会机关党组应当事先报常委会党组领导同志;根据常委会党组领导同志意见提出任免建议,按照中央决定和法定程序任免。

第十一条 常委会党组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各分党组成员的任免由常委会党组决定。

常委会党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工作,听取分党组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接受常委会机关党组的指导。

第十二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大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的领导,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请示和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客观真实、规范有序地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项,由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作出请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四)与人大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举行;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六)重要法律草案,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

(七)人大选举、监督、决定、任免、代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

(八)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举措;

(九)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需要汇报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安排,做好有关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要情况,由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作出报告: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情况;

(三)党中央重要会议议题、文件稿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情况;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

(六)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情况;

(七)常委会党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主要工作安排;

(八)重大专项工作、重要活动等开展情况;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委会党组成员按照要求,每年向党中央和总书记书面述职一次。

第十七条 有关事项和情况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中共中央办公厅作出请示和报告。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和决定,常委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九条 常委会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常委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常委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党中央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常委会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根据工作需要,党组成员可以分别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掌握情况,把握大局,推动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常委会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常委会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执法检查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常委会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组织,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常委会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案。

常委会党组会议编印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八条 遇有需要常委会党组及时作出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情形,党组书记可以决定以分送、传批或口头形式征求党员成员意见,由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三十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和党组决策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者公布的外,与会人员和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站在群众立场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锲而不舍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推进自我改造、自我净化,提振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精气神,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上当表率、作示范。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加强学习,健全集体学习制度,推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营造和形成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党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严家教、正家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活动、文件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方面沟通、协调、衔接等具体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常委会机关党组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