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_(1967年2月12日) 中华文库
← | 中发〔67〕46号文件 | 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 中发〔67〕47号 1967年2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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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
中发(67) 47号
在这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北京和各地出现了许多所谓全国性组织,他们都不是自上而下地在全国各地真正的革命派大联合的基础上,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而是少数人临时凑合在一起组成的。其中,还有极少数组织是地、富、反、坏、右分子搞起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
一、所谓全国性组织,中央一律不予承认,所有这些组织应当立即取消。他们的成员应该立即从北京等地回去,到原单位参加运动。
二、这些组织以各种名义冒领的公款,应一律由批款单位如数追回。在本通告下达前,已经花掉的款项必须开列清单,由批款单位进行审查,购买的实物,除已经消耗的以外,也应一律追回。本通告下达后,领到的款项,不准动用。如有携款逃匿者,追查法办。
三、这些组织,如发现有反革命活动,其成员必须向公安部门揭发报告,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特此通告。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