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奏荐著紫官为州县敕
作者:李亶 后唐
(后唐明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10

    诸道奏荐州县官,前衔内有赐紫金鱼袋者,若循常例,州县官十六考方得叙绯,若已佩金章,固难为令录。此后天下州府,不得奏荐著紫官员为州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