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8日于上海市
本文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ML上网稿)导入;参见(需登录查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01民初7798号

原告:某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载县。

原告某某中心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归还原告透支款15,744.50元(包括本金14,559.01元、利息652.91元、违约金532.58元,暂计至2024年2月15日止);2.判令被告杨某偿付自2024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透支款15,744.50元×0.5‰×天数);3.判令被告杨某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在原告处开户办理了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卡后使用其所办理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暂计至2024年2月15日累计欠款15,744.50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真实有效。被告杨某持卡透支原告资金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亦可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从2017年1月1日起计收的违约金,因《某某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而原、被告双方并未就计收违约金进行相关约定,原告在其官网上发出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信用卡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属于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原告不能以持卡人未就此提出异议即推定为默示同意,并以此公告作为计收违约金的依据。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4,559.01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中心信用卡透支利息(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收费标准,自合同约定的计息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冯玮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