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6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于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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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06民初6132号
原告:某某公司1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夏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某某公司1上海分行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2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1上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1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1月18日的欠款本金33,629.11元、利息10,405.50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某某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向原告申办某某银行信用卡,账号为××××××××××××××××。截至2024年1月18日,被告累计欠款本金33,629.11元及相应利息未给付,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归还透支本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某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某某银行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本金及费用确认表等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据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了利息的逾期起算日为2020年5月13日。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原告处签约并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在使用信用卡后应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用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定,本院予以准许,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1上海分行截至2024年1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629.11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上海分行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33,629.11元为基数,按《某某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原告某某公司1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张××原 | |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 ||
| 法官助理 | 何莹婷 | |
| 书记员 | 张怡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