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2日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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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06民初18470号

原告:某某公司1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忻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

原告某某公司1静安支行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1静安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1静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截至2024年5月4日的本金63,899.11元,支付利息12,838.4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092.58元,并支付自2024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分期付款手续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申办了账号为6823272的某某银行信用卡。截至2024年5月4日,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产生透支。除了部分还款外,累计欠款为本金63,899.11元及相应利息和分期付款手续费。某某公司1信用卡中心催收未着,遂授权某某公司1静安支行起诉,某某公司1信用卡中心和某某公司1静安支行均系某某公司1的分支机构。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表、《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本金及费用确认表、交易记录、催收记录、《现金分期业务合同》、《自由分期付款业务条款与细则》、《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与细则》、《商场分期付款业务条款与细则》、《浦发银行信用卡关于服务收费信息的公告》等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据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了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的逾期起算日为2023年4月26日。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原告处签约并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再加上分期付款手续费,总和过高,显属不合理,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1静安支行截至2024年5月4日信用卡欠款本金63,899.11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静安支行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计算方法:自2024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63,899.11元为基数,按《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原告某某公司1静安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高静兰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葛钒
书记员赵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