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8民初17762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8日于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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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8民初17762号
原告:某某中心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原告某某中心1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中心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偿付原告某某中心1截止至2024年4月28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3,720.65元(币种下同)、利息4,182.02元、违约金1,465.03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卡号为××××××××××××××××。被告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等业务,《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2.手续费按照分期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可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3.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某某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取消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信用卡服务项目“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两者计算方式一致。截止至2024年4月28日,被告已累计透支本金33,720.65元、利息4,182.02元、违约金1,465.03元。因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诸法院。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表、《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本金、费用确认表》、交易明细等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结合原告某某中心1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某某中心1诉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消费方式。被告自愿申办信用卡并签约,应当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规定的有关条款。现被告使用信用卡后,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还款责任及相应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归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招商银行系以公告形式在其官网发布,其实质系对合约内容的单方面变更,鉴于其内容并未得到被告的认可确认,故对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由于其利率费率存在叠加,且存在当月应付利息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的情形,总计存在背离实际损失的过高情况,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中心1截止至2024年4月28日信用卡透支本金33,720.65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中心1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某某中心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奚鹏 | |
|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 ||
| 法官助理 | 贺欢 | |
| 书记员 | 贺欢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