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9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4日于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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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09民初7424号
原告:某某公司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沈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某某公司虹口支行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72,600.79元(币种下同)、截止至2022年9月13日的利息23,152.6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421.15元,并偿付以欠款本金72,600.7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截止2022年9月13日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产生透支,除了部分还款外,累计欠款为110,174.60元。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账号及发卡日期:
1、账号:××××××××;卡号:××××××××××××××××
2、发卡日期:2017年9月22日
二、截止至2022年9月13日欠款情况:
1、本金:72,600.79元;2、利息:23,152.66元;3、逾期还款违约金:14,421.15元。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欠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欠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另,原告同时主张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院已向被告记载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地址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前述法律文书由本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被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虹口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2,600.79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虹口支行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某某银行2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1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某某银行1信用卡(个人卡)章程》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且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5.02元,减半收取计807.51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审判员 | 郭魏 | |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 ||
| 书记员 | 朱李娜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