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7日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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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民初80878号

原告:某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某某公司1(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公司1)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支付截至2024年2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9,410.15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计至2024年2月29日的利息3,516.69元、违约金5,375.51元、自逾期之日计至2022年7月6日的账单分期手续费2,900.84元;2.判令被告杨某支付自2024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均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3.诉讼费由被告杨某负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为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4年2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410.15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计至2022年4月5日的利息3,516.69元、违约金5,375.51元、自逾期之日计至2021年12月30日的账单分期手续费2,900.84元;撤回诉讼请求2。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于2018年7月13日向原告某某公司1申请信用卡,卡号为××××××××××××××××,其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某某公司1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及账单付款分期规定对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即年化利率18.25%。2.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持卡人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时,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违约金。4.分期手续费由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以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2022年4月6日起,原告某某公司1停止对案涉信用卡计收息费。截止至2024年2月29日,被告杨某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39,410.15元。原告某某公司1虽多次催讨,被告杨某仍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结合原告某某公司1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某某公司1诉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某在原告某某公司1处申请并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杨某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某某公司1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某某公司1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杨某的总体债务负担,酌情予以确定。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1截至2024年2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410.15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其中利息、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计至2022年4月5日,账单分期手续费自逾期之日计至2021年12月30日);但是,原告某某公司1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某某公司1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玉洁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