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43880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8日于上海市 |
| 本文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ML上网稿)导入;参见(需登录查看)。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民初43880号
原告:某某中心1。
负责人:刘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3,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某某中心1(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中心1)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中心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中心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支付截至2024年2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262.05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4年2月9日的利息1,841.10元、违约金1,203.11元、取现手续费10元;2.判令被告杨某支付自2024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均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杨某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于2020年4月4日向原告某某中心1申请信用卡,卡号为××××××××××××××××,其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某某中心1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收费标准对利息、违约金、取现手续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即年化利率18.25%。2.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前(含)为免息还款期。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持卡人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时,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违约金。截止至2024年2月9日,被告杨某共计拖欠信用卡欠款本金27,928.82元。
被告杨某于2020年11月15日向原告某某中心1申请办理e招贷业务,原告某某中心1核发仅供还款使用的电子卡,卡号为××××××××××××××××,后其未按约还款。原告某某中心1的《招商银行信用卡e招贷业务条款及细则》、领用合约、章程、收费标准对现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其中:1.持卡人成功申请“e招贷”后,需支付分期手续费,以系统实时测评为准;2.每期分期本金与手续费同时入账,且当期分期本金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本金未还部分的10%计入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当期金额,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应收利息及各项费用以信用卡收费标准为准;3.持卡人未依约还款,银行有权要求提前一次性清偿,并按提前到期的未偿本金的3%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交易全部剩余手续费。截止至2024年2月9日,被告杨某共计拖欠e招贷欠款本金3,333.23元。
原告某某中心1虽多次催讨,被告杨某仍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结合原告某某中心1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某某中心1诉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某向原告某某中心1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杨某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某某中心1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某某中心1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杨某的总体债务负担,酌情予以确定。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中心1截至2024年2月9日的欠款本金31,262.05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中心1利息、违约金、取现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利息、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取现手续费自逾期之日计至2024年2月9日;但是,原告某某中心1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取现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某某中心1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盛薇 | |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 ||
| 法官助理 | 吉洁 | |
| 书记员 | 王楠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