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1日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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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民初29928号

原告:某某中心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3,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某某中心1(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中心1)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中心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中心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支付截至2024年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5,070.89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的利息34,079.15元、违约金35,759.75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2年7月6日的账单分期手续费3,169.93元;2.判令被告杨某支付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均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2年7月25日向原告某某中心1申请信用卡,卡号为××××××××××××××××××××××××××××××××(分期卡账户),其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某某中心1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分期业务合同、章程、收费标准对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即年化利率18.25%。2.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前(含)为免息还款期。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持卡人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时,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违约金。4.分期手续费由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以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截止至2024年2月26日,被告杨某共计拖欠信用卡欠款本金155,070.89元。原告某某中心1虽多次催讨,被告杨某仍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辩称,信用卡是本人办理,对信用卡欠款事实无异议。对于信用卡个人消费本金有异议,对于分期卡无异议。被告曾某原告协商还款,偿还本金57,546.48元。但由于被告未凑齐上述金额,故只能先行偿还3万元,分别于2023年2月14日偿还1万元、2023年2月23日偿还2万元。但上述还款并未全部冲抵本金,根据现账单显示只冲抵了2万元本金。

原告某某中心1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提交的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领用合约、分期业务合同、章程、收费标准、持卡人账单查询表、本金费用确认表以及原告某某中心1的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杨某未提供证据。

本院结合原告某某中心1、被告杨某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某某中心1诉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某向原告某某中心1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杨某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某某中心1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某某中心1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杨某的总体债务负担,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中心1截至2024年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55,070.89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中心1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利息、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账单分期手续费自逾期之日计至2022年7月6日;但是,原告某某中心1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某某中心1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20元,减半收取计2,360.60元,由原告某某中心1负担100元,被告杨某负担2,26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刘玉洁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