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22684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0日于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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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民初22684号
原告:某某公司1某某中心1。
负责人:夏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某某公司1某某中心1(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中心1)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中心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中心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支付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82,809.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4年1月1日的利息131,241.58元、自逾期之日起计至2022年7月6日的分期付款手续费2,580.90元;2.判令被告杨某支付2024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某某中心1于2016年5月21日向被告杨某核发信用卡,卡号为××××××××××××××××,其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某某中心1领用合约及分期业务合同对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即年化利率18.25%。2.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分期手续费由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以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截止至2024年1月1日,被告杨某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82,809.90元。原告某某中心1虽多次催讨,被告杨某仍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某某中心1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及附件、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自由分期付款业务条款与细则、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与细则、现金分期业务合同、交易明细、本金费用确认表以及原告某某中心1的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结合原告某某中心1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某某中心1诉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某向原告某某中心1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杨某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某某中心1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某某中心1主张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杨某的总体债务负担,酌情予以确定。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1某某中心1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2,809.90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某某中心1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其中利息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分期付款手续费自逾期之日计至2022年7月6日;但是,原告某某公司1某某中心1最终取得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某某公司1某某中心1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9.49元,减半收取计2,274.7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某某中心1负担758.25元,被告杨某负担1,5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审判员 | 孙姣娜 | |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 ||
| 书记员 | 朱美圆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