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9日于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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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民初2076号
原告:某某中心。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某某中心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支付截止至2023年10月22日的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1,938.8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利息45,480.37元、违约金2,661.82元、单项增值服务费33元、取现手续费10元、自逾期之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的分期手续费100.80元、自逾期之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的好享贷分期手续费416.46元;2.判令被告杨某支付2023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均按双方订立的合同方式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9日,被告杨某在原告某某中心处办理信用卡开户,卡号为××××××××××××××××。交通银行某某中心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收费表》对利息、违约金、单项增值服务费、取现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好享贷分期手续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即年化利率18.25%。2.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3.持卡人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时,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5%计算滞纳金。4.单项增值服务费中“用卡无忧”增值服务费4元/户/月,统一按每三个月12元/户计收;“信用保障”增值服务费3元/户/月,统一按每三个月9元/户计收。5.取现手续费收取交易金额的1%,最低每笔人民币10元。6.分期手续费由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以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经原告某某中心多次催收,被告杨某仍不归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某某中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提交的主体资格授权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及收费表、“想分就分”账单分期条款及细则、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享贷业务条款细则、交易明细、本金费用确认表以及原告某某中心的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结合原告某某中心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某某中心诉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某向原告某某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杨某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某某中心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某某中心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单项增值服务费、取现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好享贷分期手续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杨某的总体债务负担,酌情予以确定。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中心截止至2023年10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1,938.82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中心利息、违约金、单项增值服务费、取现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好享贷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单项增值服务费、取现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好享贷分期手续费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其中单项增值服务费、取现手续费自逾期之日计至2023年10月22日,分期手续费、好享贷分期手续费自逾期之日计至2018年11月22日,利息、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某某中心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单项增值服务费、取现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好享贷分期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某某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03元,减半收取计908.01元,由原告某某中心负担227元,被告杨某负担68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审判员 | 周军 | |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 ||
| 书记员 | 朱美圆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