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85056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于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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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5民初85056号
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支付截止至2023年7月16日卡号为××××××××××××××××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3,026.0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的利息10,164.28元、年费900元;2.判令被告杨某支付卡号为××××××××××××××××信用卡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3.判令被告杨某支付截止至2023年7月16日卡号为××××××××××××××××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0,038.3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的利息2,042.34元及截至2022年2月6日的分期付款手续费1,298.15元;4.判令被告杨某支付卡号为××××××××××××××××信用卡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5.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分别于2017年9月25日、2019年2月28日向被告杨某核发卡号为××××××××××××××××、××××××××××××××××的信用卡。被告杨某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后未能按约还款。《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约定:1.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2.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止。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分期付款手续费由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以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截止至2023年7月16日,被告杨某共计拖欠卡号为××××××××××××××××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3,026.07元;卡号为××××××××××××××××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038.33元。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虽多次催讨,被告杨某仍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提交的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及收费标准、交易明细、本金费用确认表、催收记录、情况说明、系统地址截图以及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的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结合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诉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某向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杨某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主张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年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杨某的总体债务负担,酌情予以确定。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截至2023年7月16日的卡号为××××××××××××××××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3,026.07元;卡号为××××××××××××××××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038.33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卡号为××××××××××××××××的信用卡利息、年费,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其中利息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年费自逾期之日计至2023年1月11日);但是,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最终取得的利息、年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卡号为××××××××××××××××的信用卡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其中利息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分期付款手续费自逾期之日计至2022年2月6日);但是,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最终取得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四、驳回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72元,减半收取计868.36元,由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负担100元,被告杨某负担76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审判员 | 张金标 | |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 ||
| 书记员 | 朱美圆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