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9日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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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7民初6906号

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某公司1诉被告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2024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5,6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05,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3%计算)。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原告作为供方向被告提供消防产品,合同总价405,65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逾期付款被告应按照货物总值每日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2年6月7日,原告送货至被告,被告支付100,000元货款,余款至今未付。2024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对账确认单》,被告确认未付款金额为305,65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2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3月22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通过微信签订编号为SPL-2022XS017《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就鞍钢朝阳公司储煤料场封闭工程项目向原告采购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等消防产品,货款总计405,650元。合同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条款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100%货款,供方安排发货;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需方逾期付款的,需方应按照货物总价值的每日0.3%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如供方不能供货,按不能供货价值的25%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2年5月30日,原告将上述合同项下货物发出至被告指定地点。2022年6月1日,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2024年1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对账确认单,确认“鞍钢朝阳公司储煤料场封闭工程项目”被告尚有货款305,650元未付。

原告曾用名某某公司3,2023年1月3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某某公司1。被告曾用名宇昊(大连)自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6月7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某某公司2。

以上事实,由供货合同、对账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付款业务回单、企业信用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交货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价款。被告仅支付100,000元货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未付货款,自违约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5,650元及相应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货款305,650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违约金(以305,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6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9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9,233元,由被告某某公司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屈年春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