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5日于上海市
本文文本导入自 caseopen.org 存档数据集(HTML 上网稿);参见(需登录检视)。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7民初18603号

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负责人。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进行审理。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5,28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以35,28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配电设备试验台集成化组件采购合同》,合同总货款352,800元,约定被告延期付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已履行了全部合同内容,案外人如今已向被告付清全部货款,被告尚有10%的货款即35,280元未支付。此前,就被告应付未付的部分货款,原告曾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9月26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沪0117民初9029号民事调解书。就剩余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书面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核实,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对方尚欠原告款项35,28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偿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相应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货款35,28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28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恺超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